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建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43號、第570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1年度訴字89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建政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 羅雅刃 」署押壹枚,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羅雅刃」署押壹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偽造之「羅雅刃」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建政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㈠於
100年8月4日晚間11時10分許,騎乘向 黃蔡秀雲 借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鎮○○○號縣道上之廣雲宮前,因違規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為避免通緝為警查獲並規避裁罰,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冒用其弟弟「羅雅刃」之名義,在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K11768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羅雅刃」之署押1枚,並持以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該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羅雅刃本人,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㈡再於於100年11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騎乘前揭機車,行經雲林縣斗六市○○路與大學路交岔路口時,因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為警攔查,為避免通緝為警查獲並規避裁罰,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冒用其弟弟「羅雅刃」之名義,在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K1485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羅雅刃」之署押1枚,並持以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該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羅雅刃本人,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羅雅刃收到監理所通知辦理駕照吊扣並告之有違規未繳,始知遭人冒用身份,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羅建政之自白。
㈡證人羅雅刃、黃蔡秀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K117682號、第KAK1485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三、論罪科刑:㈠按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
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意旨供參)。本件被告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羅雅刃」之署押,,以表示領收該通知單,復持交警員收執,係偽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進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羅雅刃本人,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
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㈡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偽造文書、侵占
、贓物、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本案所為2次犯行,皆為避免通緝為警查獲,及為規避裁罰,而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羅雅刃」之署押,並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羅雅刃本人,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參酌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智識程度非高,之前從事賣電腦之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
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一至二偽造之「羅雅刃」署押共2枚,為被告犯本案之罪所偽造之署押,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署押│├──┼────────────────────────┤│一│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K11768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羅│││雅刃」之署押1枚│├──┼────────────────────────┤│二│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K1485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羅│││雅刃」之署押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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