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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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盧懿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七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農民銀行埔里分│ 林彥章 │FAG三0六二四│伍仟貳佰零捌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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