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調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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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國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所在地分別在台北縣三芝鄉
後厝村番子崙12號之3、台北縣○○鄉○○街○○號1樓,其侵
權行為地則在台北縣○里鄉○○○街○○號前,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
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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