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476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47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0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及各以新臺幣玖佰元自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貸款契約書
及債權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彭帥雄
┌────────────────────────────┐
│附表:95年度雄小字第4766號│
├────────┬─────┬─────────────┤
│金額(新臺幣)│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
│玖佰元│18│自95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5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6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6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6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6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6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玖佰元│18│自96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