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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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王丙○
4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