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