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一九二00、一九二0一、一九二0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蔡美華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