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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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冠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5年1月1日就任為冠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帳務尚在處理中,致不克於於6個月之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7月1日起展延至同年12月3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錦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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