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李文勝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複代理人 吳曉維 律師被告 黃德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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