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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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 徐驄祐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5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