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志強 債務人林照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