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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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謝禎祥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
陳泰溢 律師被告臺灣鱸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原名 張銘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