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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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聲請人 康靜怡 代理人 李晉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附件:
一、聲請人請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
(一)請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人×10份=86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二)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
3月18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尚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6年3月19日起至108年3月18日止)之收入種類、來源、數額。
(二)聲請人所提更生聲請狀附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所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均為聲請前2年之數額,請聲請人計算聲請更生時(即108年3月19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6年3月19日起至
108年3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