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7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永和選任辯護人余俊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3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永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丁永和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9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萊閣汽車旅館內,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愷他命,及附表編號5所示含有愷他命成分之菸草後,即自斯時起至同日凌晨
2時30分許止,將該些物品放置在其保管使用之車號0000-0
0自用小客車內,而無故持有之(其所持有之愷他命外觀形態、數量及所含成分,分別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嗣於104年5月9日凌晨2時30分許,丁永和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友人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徵得丁永和之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愷他命及含有愷他命成分之菸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時為警查獲之 鄭子 河、 吳宥鋮黃奕璇 等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警方於上開期日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編號1之白色晶體4包,均含有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0.1公克;編號2之白色細晶體1包,含有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58公克;編號3之白色粉末1包,含有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27公克;編號4之白色粗晶體1包,含有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45公克;編號5之白色紙張包裝褐色菸草13枝,均含有愷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6.27公克乙節(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4頁、第165頁),復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72張附卷供憑(見偵查卷第60頁至第71頁、第78頁至第114頁),另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愷他命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陳其持有愷他命之時間及地點明
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此略載為「於不詳時間」、「地點」,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漠視法
令之禁制而持有,且持有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約175.4公克,數量不少,純度猶高,實為不該,惟其持有之時間尚屬短暫,且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愷他命,及編號5所示含有愷
他命成分之菸草,均屬違禁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物,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其中如附表編號6、12、14所示之物,復分屬案外人 鄭子河 及吳宥鋮所有,此亦據鄭子河、吳宥鋮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故均不併予宣告沒收;檢察官認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乃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乙節,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數量│成分│應處理情形│││稱及外觀型││││││態││││├──┼─────┼─────────────┼─────┼─────┤│1│白色晶體│4包(合計淨重51.13公克,│愷他命│沒收││││合計驗餘淨重51.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50.1公克)│││├──┼─────┼─────────────┼─────┼─────┤│2│白色細晶體│1包(淨重46.52公克,驗餘│愷他命│沒收││││淨重46.4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45.58公克)│││├──┼─────┼─────────────┼─────┼─────┤│3│白色粉末│1包(淨重36.46公克,驗餘│愷他命│沒收││││淨重36.4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34.27公克)│││├──┼─────┼─────────────┼─────┼─────┤│4│白色粗晶體│1包(淨重46.38公克,驗餘│愷他命│沒收││││淨重46.3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45.45公克)│││├──┼─────┼─────────────┼─────┼─────┤│5│白色紙張包│13枝(合計淨重6.38公克,合│均含有愷他│沒收│││裝褐色菸草│計驗餘淨重6.27公克)│命成分││├──┼─────┼─────────────┼─────┼─────┤│6│瓶裝物│1瓶(毛重10.2公克)│不詳│案外人鄭子││││││河所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7│黑/紅色包│28包(合計淨重430.06公克,│未檢出毒品│不併予宣告│││裝咖啡包│合計驗餘淨重428.98公克)│成分│沒收│├──┼─────┼─────────────┼─────┼─────┤│8│紅色包裝咖│10包(合計淨重155.8公克,│同上│同上│││啡包│合計驗餘淨重154.69公克)│││├──┼─────┼─────────────┼─────┼─────┤│9│藍色包裝│42包(合計淨重859.34公克,│同上│同上││││合計驗餘淨重858.23公克)│││├──┼─────┼─────────────┼─────┼─────┤│10│K盤│2個││同上│├──┼─────┼─────────────┼─────┼─────┤│11│卡片│3張││同上│├──┼─────┼─────────────┼─────┼─────┤│12│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同上│├──┼─────┼─────────────┼─────┼─────┤│13│現金│58,100元││同上│├──┼─────┼─────────────┼─────┼─────┤│14│現金│4,500元││同上│├──┴─────┴─────────────┴─────┴─────┤│備註:編號1至5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175.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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