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A女住居所詳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