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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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朝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朝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尤朝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竊盜│加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底至98年│99年1月9日│99年1月18日│││9月28日│││├─────────┼────────┼────────┼────────┤│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98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4239號│偵字第6029、6469│偵字第6029、6469││││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20│99年度易字第2829│99年度易字第28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9月28日│99年9月28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20│99年度易字第2829│99年度易字第2829││││號│號│號││├────┼────────┼────────┼────────┤││判決│99年5月3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備註│執字第5428號│執字第12407號(│執字第12407號(││││編號2至5定刑有期│編號2至5定刑有期││││徒刑1年5月)│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收受贓物│收受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月7日│99年1月9日之前某│97年底至98年11月││││日│1日│├─────────┼────────┼────────┼────────┤│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6029、6469│偵字第6029、6469│偵字第15204號│││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29│99年度易字第2829│99年度豐簡字第││││號│號│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9月28日│99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29│99年度易字第2829│99年度豐簡字第││││號│號│512號││├────┼────────┼────────┼────────┤││判決│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1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備註│執字第12407號(│執字第12407號(│執字第13040號│││編號2至5定刑有期│編號2至5定刑有期││││徒刑1年5月)│徒刑1年5月)││└─────────┴────────┴────────┴────────┘┌─────────┬────────┐│編號│7│├─────────┼────────┤│罪名│寄藏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1日至99│││年1月26日│├─────────┼────────┤│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6393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5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0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3501││││號││├────┼────────┤││判決│99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臺中地檢署100年││備註│度執字第1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