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被告 呂學琳
孫國龍 趙秀玲 尚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邱碧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