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武賢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志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煇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就請求被告返還標的物,並無適當交易資料可共查核起訴時之價值,經送由專業鑑估人員鑑定,請求返還之標的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25萬1,800元,該鑑估結果既由專業建築師評估,不失為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以此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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