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
412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34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確定,依該判決主文所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8%,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裁判費│75,844元│聲請人支出│├──┼───┼───────┼──────┤│二│裁判費│111,390元│相對人支出│├──┼───┼───────┼──────┤│三│裁判費│111,390元│相對人支出│├──┴───┴───────┴──────┤│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75,844元×2%=1,517元││2、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75,844元-1,517元=74,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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