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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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相對人 賴玟 忕即 賴銘堂 相對人 賴一旻 相對人 賴一賢 相對人 賴孟佳 相對人 賴孟君 相對人 賴一彰 相對人 賴孟惠 相對人 賴聖諺 相對人 賴麗如 相對人 賴林秀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賴朝火 、 賴張隨 及相對人 賴玟忕 即賴銘堂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賴朝火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2日至125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賴朝火邀同賴張隨、相對人賴玟忕即賴銘堂為連帶
保證人於①95年1月月17日②95年6月9日③96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8,000,000元②500,000元③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12月17日②125年1月9日③116年3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195,2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賴張隨、賴朝火分別已於101年10月2日、103年6月14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分別辦理移轉登記、繼承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帳卡各三件、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及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385│91.00│全部│├─┴───┴────┴───┴──────┴─────┴──────┤│所有權人:賴一旻、賴一賢、賴孟佳、賴孟君、賴一彰、賴孟惠、賴聖諺││、賴麗如、賴玟忕即賴銘堂公同共有。│├─┬───┬────┬───┬──────┬─────┬──────┤│2│臺中○○○區○○○段│385-1│90.00│全部│├─┴───┴────┴───┴──────┴─────┴──────┤│所有權人:賴玟忕即賴銘堂│├─┬───┬────┬───┬──────┬─────┬──────┤│3│臺中○○○區○○○段│385-2│90.00│全部│├─┴───┴────┴───┴──────┴─────┴──────┤│所有權人:賴林秀緞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32、賴玟忕即賴銘堂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68。│├─┬───┬────┬───┬──────┬─────┬──────┤│4│臺中○○○區○○○段│385-3│86.00│全部│├─┴───┴────┴───┴──────┴─────┴──────┤│所有權人:賴玟忕即賴銘堂│├─┬───┬────┬───┬──────┬─────┬──────┤│5│臺中○○○區○○○段│385-4│86.00│全部│├─┴───┴────┴───┴──────┴─────┴──────┤│所有權人:賴玟忕即賴銘堂│├─┬───┬────┬───┬──────┬─────┬──────┤│6│臺中○○○區○○○段│385-5│85.00│全部│├─┴───┴────┴───┴──────┴─────┴──────┤│所有權人:賴一旻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2、賴一賢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2、││賴孟佳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2、賴孟君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2、賴林秀緞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92。│├─┬───┬────┬───┬──────┬─────┬──────┤│7│臺中○○○區○○○段│385-6│147.00│全部│├─┴───┴────┴───┴──────┴─────┴──────┤│所有權人:賴林秀緞│└──────────────────────────────────┘┌─┬──┬───────┬────────┬────────────┬─────┐│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367│臺中市○○區○○○○道、店鋪、住│1層:175.94││全部││││新段385-2、385│宅、鋼架構造、2│2層:213.69││││││-3、385-4、385│層│騎樓:38.19││││││-5、385-6地號││合計:427.82│││││├───────┤│││││││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街186號│││││├─┴──┴───────┴────────┴──────┴─────┴─────┤│所有權人:賴林秀緞權利範圍1000分之562、賴玟忕即賴銘堂權利範圍1000分之438│├─┬──┬───────┬────────┬──────┬─────┬─────┤│2│9368│臺中市○○區○○○○道、店鋪、住│1層:118.41││全部││││新段385-3、385│宅、鋼架構造、2│2層:207.73││││││-4、385-5、385│層│騎樓:88.83││││││-6地號││合計:414.97│││││├───────┤│││││││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14號│││││├─┴──┴───────┴────────┴──────┴─────┴─────┤│所有權人:賴林秀緞權利範圍1000分之562、賴玟忕即賴銘堂權利範圍1000分之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