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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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48號原告 張釗章 (更名 張峰瑜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被告日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萬生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四、㈧中關於「106年7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106年9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