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李信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告原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