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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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簡許玉嬌
簡慶元 簡淑芬 簡明清 簡志鴻 簡志祥 簡志燦 簡志辛 簡志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律師被告 余碧雲
余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萬5,600元【計算式:2,800元/㎡(公告土地現值)×427㎡(土地面積)=1,1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