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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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183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林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納被告林瑞鴻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林瑞鴻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被告現因刑事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其並未依法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行言詞辯論時即有提訊被告到庭之必要。為進行言詞辯論之需,應裁定命原告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