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終止僱傭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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