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成 被告 林彩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700元(計算式:本件文濱路2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114,600元+本件建國路三段380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494,100元=3,608,7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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