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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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懲治走私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及菸酒管理法等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82號、本院91年度雄簡字第132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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