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許俊彥 被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游峻弦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許俊彥 被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