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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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是倘受刑人未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如遇有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以其聲請之程式違背規定,將該聲請予以駁回,始符合該法之本旨。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9、10、12、1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8、11、13、15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揆諸上開說明,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經核閱受刑人於112年4月1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所載,受刑人聲請數罪併罰之案件,僅有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之執行案號,並無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執行案號(該調查表編號12與編號8為相同執行案號,並非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執行案號),而本院遍查全卷,復未見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探詢受刑人之意願,亦無受刑人提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資料,是檢察官未經受刑人提出請求,逕依職權向本院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與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難認有據,應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至其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之各罪,則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
狀表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竊盜罪;犯罪時間為108年9月初起至109年8月之間,犯罪時間密接,責任非難重覆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犯罪態樣分別攜帶兇器竊到或普通竊盜;犯罪動機緣於受刑人為承擔108年中一場嚴重工安意外的責任及維持家中生計並照顧扶養患口腔癌末期的母親,及於108年初驗出大腸癌末期併病變肝腫瘤之父親,始挺而走險;犯罪手段相似或相同,所犯均為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且諸多竊取之物品皆已歸還被害人;犯後受刑人就諸多案件皆是自白,坦承一切犯罪事實之態度等節,請求給予受刑人一個適量之執行刑等語,有本院112年5月25日112中分 慧刑恭 112聲1035字第4952號函、送達證書及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9、305至315頁)。是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2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5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27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駁回確定,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9、10、14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8、11、13、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張偉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5日109年4月6日109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54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087號109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087號109年度易字第1031號(程序不合法駁回)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03號(編號1-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8日109年8月14日109年5月2日109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769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20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9號109年度易字第874號110年度苗簡字第40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3日110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9號109年度易字第874號110年度苗簡字第409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5日110年4月6日110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55號(上開2罪曾定應執行刑10月)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03號(編號1-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3罪)有期徒刑6月(2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4日109年5月2日109年5月2日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4日109年4月11日109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788號等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3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36號110年度簡字第1384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30日110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36號110年度簡字第1384號確定日期110年7月5日110年8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98號(上開5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99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33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2罪)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3日108年12月13日109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9號109年度易字第2782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0日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9號109年度易字第2782號(撤回上訴)確定日期110年9月6日110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60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6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459號(上開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1罪)有期徒刑10月(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1罪)有期徒刑9月(1罪)有期徒刑8月(1罪)犯罪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2日109年7月5日109年4月10至11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72號等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9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45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82號110年度簡字第916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16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6日110年9月30日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82號(撤回上訴)110年度簡字第916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16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6日110年11月9日111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460號(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刑2年)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0號(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