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米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米延祥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米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
(本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宣告刑僅列徒刑部分)┌────────┬──────────┬──────────┬──────────┐│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07月09日│105年08月25日│105年0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85號│緝字第27號│緝字第2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38號│106年度訴字第129號│106年度訴字第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30日│106年03月29日│106年03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38號│106年度訴字第129號│106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5日│106年04月18日│106年04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5││├────────┼──────────┼──────────┼──────────┤│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06月18日│105年07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55號│第605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30日│106年03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105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1日│106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4至5所示案件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