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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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水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侯水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偵查後起訴,核被告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洪孟吟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人可參。故本院認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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