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送達原告甲○○、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送達原告丙○○,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二件、前揭裁定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則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蘇姿月~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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