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林鴻志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
原告與被告 莊心怡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