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 告 周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使用國民現金卡(含預借現
金及信用卡功能)使用,因積欠借款及信用卡款,請求被告
清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經查:兩造所簽訂之「
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19條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
之各宗債務,…,涉訟時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上開綜合約定書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就
因使用國民現金卡涉訟事件,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
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茲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