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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