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5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被告姓名「乙○○」、「甲○○」,應更正僅為「乙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
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文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