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5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被告姓名「乙○○」、「甲○○」,應更正僅為「乙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
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