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66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林炎奎 被告 陳煜武 即 陳彰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3,4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47-48頁)。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1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18日起至99年1月18日止,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4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自貸款撥付次月21日起償付,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1月18日公告,並自103年5月18日生效施行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違約金之規定,故違約金請求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為限制。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95年9月21日,尚欠本金85萬3,4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信用借款契約書「肆、其他共通約款」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借款契約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試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1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雖因其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係自認。惟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揆依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8頁),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
項目借款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853,423元自95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2%自95年10月23日起至95年4月22日止1.2%自96年4月23日起至96年7月22日止2.4%合計853,423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一、利息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息。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餘額,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