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51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51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693至69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699至704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至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仍有效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尚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以及諸多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合先敘明。
二、再審聲請意旨均略以:兩造間涉訟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9年6月11日函送最高法院審理,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是原確定裁定顯未合法,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㈠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云云。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猶執陳詞主張其曾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109年1月10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一次退保日期為108年11月21日)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再審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亦經本院以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准許在案,足證再審聲請人目前失業、無工作收入,生活陷於極度困難,名下亦無固定資產,實無資力再支出聲請再審之訴訟費用,況伊所提物證齊全,必有勝訴之望,應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核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係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小額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迭次聲請再審、訴訟救助後所衍生,均經本院以不合法或無理由為由駁回在案,是再審聲請人除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外,復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其他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仍有效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等情,自難謂再審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依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
編號本次聲請案號原裁定確定日期(民國)及案號01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701號02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救字第979號03110年度聲再字第517號109年8月6日109年度聲再字第253號04110年度聲再字第518號109年8月6日109年度救字第442號05110年度聲再字第693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564號06110年度聲再字第694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565號07110年度聲再字第695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40號08110年度聲再字第696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41號09110年度聲再字第697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718號10110年度聲再字第698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719號11110年度聲再字第699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829號12110年度聲再字第700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830號13110年度聲再字第701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17號14110年度聲再字第702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18號15110年度聲再字第703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96號16110年度聲再字第704號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