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53號
原   告  曾伊萍
被   告  張宜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民國95年9月21日死亡
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對無當事人
能力之被告提起本訴,自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等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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