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聯明選任辯護人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