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倉諴本案原訂於民國104年8月7日星期五下午5時宣示判決,因颱風導致本院所在地臺東縣停止上班,爰改訂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星期一下午5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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