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410號聲請人 陳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建勳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本票提示日,另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04年
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