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09號

原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如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筱婷陳曜堂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筱婷即陳曜堂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6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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