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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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8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9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