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廖進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月品 間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雖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惟倘債務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已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業已對本院99年度上字第2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度司執字第122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依前開說明,自無准予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