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3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3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42號駁回之,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5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0年4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1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
7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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