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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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案由欄記載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578號』」,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緝字第7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誤載被告通緝前之偵查案號為起訴案號,而有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