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信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陳綉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綉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信元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陳綉珠於100年1月27日繳納保證金額(100刑保字第19號)後,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陳綉珠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守,有本院101年4月3日桃院 晴刑揚 100訴546字第1010012819號函、送達證書回執各1份附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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