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加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對上訴人即被告陳加欣送達,由本人親自收受後,其不服本院104年7月24日104年度易字第12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104年10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云云,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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