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炳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彩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 黃彩綾發 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債務人黃彩綾為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黃彩綾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適法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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